编辑: 黎文定 2019-07-12

(b) 其他有关成文法则作出修订,以就更有效规管及控制船只订定条文;

及(c) 若干条例作出因应 《商船 (本地船只) 条例》 及其附属法例的制定而作出 的进一步的相应修订. 由立法会制定. 第1部一般条文 1. 简称及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5 年商船 (本地船只及杂项修订) 条例》 . (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本条例自 《商船 (本地船只) 条例》 (第548 章) 的指定 生效日期起实施. (3) 第9条(在与新订的第 23B(1)(c) 条有关的围内) 於 《商船 (本地船只) 条例》 (第548 章) 的指定生效日期之后的

6 个月后实施. 《2005 年商船 (本地船只及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 C1110 本条例草案 旨在 第2部对《商船 (本地船只) 条例》 及其附属法例的修订 《商船 (本地船只) 条例》 2. 释义 《商船 (本地船只) 条例》 (第548 章) 第2条现予修订―― (a) 在 本地船只 的定义中―― (i) 在(b) 段中,废除 前来香港或自香港前往他处 而代以 用於前来 香港或自香港前往其他地方进行贸易 ;

(ii) 废除 (e) 段而代以―― (e) 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船只―― (i) 在中国大陆或澳门注册;

(ii) 用於前来香港或自香港前往其他地方进行贸易;

及(iii) 获中国大陆或澳门的政府当局发出任何证明书 (但任 何获认可的公约证明书除外) 允许该船只前来香港进 行贸易;

;

(b) 在 vessel 的定义中,在(b) 段中,废除 navigation. 而代以 navigation;

;

(c) 加入―― 工程 (works) 指―― (a) 本地船只的修理;

(b) 本地船只的拆卸;

(c) 货物处理;

或(d) 海上建造工程;

工程负责人 (person in charge of works)―― (a) 於有任何工程将会或正在於本地船只上进行、对本地 船只进行或藉本地船只而进行的情况下,指该船只的 船东或船长,或控制该船只的其他人;

《2005 年商船 (本地船只及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 C1112 (b) 指进行或立约进行任何工程的总承判商或次承判商 (如有的话);

或(c) 指任何当其时指挥或负责任何在本地船只上进行、对 本地船只进行或藉本地船只而进行的工程的其他人;

次承判商 (sub-contractor) 指―― (a) 任何与总承判商订立合约 (不论是明订或隐含的) 以进 行总承判商已立约进行的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 人;

或(b) 任何订立合约 (不论是明订或隐含的) 以进行 (a) 段所 指的次承判商已立约进行的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 其他人;

保障及弥偿组织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指由船舶 船东成立以就带风险的海上作业所附带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向会 员提供相互弥偿的组织;

保险业监督 (Insurance Authority) 具有 《保险公司条例》 (第41 章) 第2(1) 条给予该词的涵义;

海上建造工程 (marine construction) 指使用本地船只进行的任何 建造工程或填海工程,包括疏浚挖捞、钻机作业、铺设管道、 设置浮标、铺设导缆及建造沉箱;

起重机 (crane) 指备有提升和降下负荷物的机械设备并用以运输 悬吊中的负荷物的任何装置;

亦指在该装置操作中使用的所有 链条、缆索、转环或其他滑车 (计至并包括吊]),但不包 括―― (a) 在固定轨道或绳缆上行走的吊重滑车;

(b) 藉著引带或平台藉以移动负荷物的堆机或输送机;

或(c) 移动或挖掘泥土或矿物而没有装置抓斗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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