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07-12 |
《2005 年商船 (本地船只及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 C1114 修理 (repairs)―― (a) 就任何本地船只而言 (在第
74 条中除外),指在该船 只上进行或对该船只进行的任何修理、改装或维修工 程,而该等工程是由任何并非该船只的船员或船长的 人进行的,或是涉及或相当可能涉及任何并非该船只 的船员或船长的人的安全的;
及(b) 就载有危险货物的任何本地船只而言 (在第
74 条中除 外),指在该船只上进行或对该船只进行的能提供火源 的任何修理、改装或维修工程,包括涉及焊接或燃烧 或涉及使用焊灯、焊炉或其他使用可燃物料的设备的 该等工程;
认可保险人 (approved insurer) 指根魏卧诘
89 条下就保险事 宜订立的规例认可的保障及弥偿组织;
总承判商 (principal contractor) 指直接与本地船只的船东或船长 或控制本地船只的其他人订立合约以进行任何工程的人;
总长度 (length overall) 就任何本地船只而言,指该船只最前面的 固定永久结构的前端与最后面的固定永久结构的后端的距离;
获授权保险人 (authorized insurer) 指―― (a) 根 《保险公司条例》 (第41 章) 获授权经营该条例附 表1第3部第
12 类别所指明的性质的保险业务的保 险人;
(b) 根锰趵
6 条获保险业监督认可经营该条例附表
1 第3部第
12 类别所指明的性质的保险业务的承保人 组织;
(c) 在联合王国称为劳合社的承保人组织;
或(d) 认可保险人;
获认可的公约证明书 (accepted convention certificate) 指符合经不 时修订的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所订明的格式的证 明书;
. 《2005 年商船 (本地船只及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 C1116 3. 适用围 第3条现予修订―― (a) 在第 (3) 款中,废除 及V 而代以 、 V 及VA ;
(b) 在第 (5) 款中,在 本条例 之前加入 除另有特别规定外, . 4. 验船师的特许 第7条现予修订―― (a) 废除第 (4) 款而代以―― (4) 处长可复验由特许验船师为施行本条例而进行的任何检验 或核准的任何图则. ;
(b) 在第 (6) 款中―― (i) 废除 政府验船师或由 ;
(ii) 在(a) 段中,在末处加入 或 . 5. 加入条文 在紧接第 III 部之前加入―― 7A. 对政府当局的承认 (1) 处长可为著为施行本条例而对任何本地船只进行任何检验或核准任何图 则的目的,以书面形式在他认为合适的条件 (如有的话) 的规限下承认任何政府当 局. (2) 凡处长信纳某获承认的政府当局已违反任何根 (1) 款施加的条件, 他可向该当局送达书面通知,撤回该项承认和列明撤回的原因. (3) 处长可复验由获承认的政府当局为施行本条例而进行的任何检验或核准 的任何图则. . 6. 适用围 第10(b) 条现予废除,代以―― (b) 符合以下说明的船只―― 《2005 年商船 (本地船只及杂项修订) 条例草案》 C1118 (i) 纯为游乐用途而使用;
(ii) 没有装设引擎;
及(iii) 处长认为是不能装设引擎的, 并包括 (但不限於) 独木舟、沙滩租赁艇、帆板及小艇;
. 7. 领有证明书的本地船只必须领牌 第13(1) 条现予修订,废除 须每年 而代以 均须 . 8. 加入条文 在第 IV 部中加入―― 15A. 额外费用 (1) 处长可―― (a) 就没有按照任何已废除规例领牌的本地船只而言,规定该船只的船 东缴付第 (2)(a) 款指明的费用;
或(b) 就自该牌照届满之日以来没有按照任何已废除规例续牌的本地船只 而言,规定该船只的船东缴付第 (2)(b) 款指明的费用. (2) 本地船只的船东―― (a) 在第 (1)(a) 款描述的情况下,须缴付相等於为就符合以下说明的期 间发出运作牌照而订明的订明牌照费用―― (i) 於该船只在违反已废除条文的情况下没有领牌之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