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12 |
251 186 海员招聘和安置建议书
254 187 海员工资、工时和船舶配员建议书
257 一九九七年第八十五届会议
188 私营就业机构建议书
262 一九九八年第八十六届会议
189 关于在中小企业刺激创造就业的一般性条件建议书
265 一九九九年第八十七届会议
190 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建议书
274 二零零零年第八十八届会议
191 关于修订1952年保护生育建议书
278 二零零一年第八十九届会议
192 农业中的安全与卫生建议书
281 二零零二年第九十届会议
193 关于促进合作社建议书
287 194 关于职业病名单及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登记与报告建 议书
296 二零零四年第九十二届会议
195 人力资源开发:教育、培训和终身学习建议书
302 二零零六年第九十五届会议
197 关于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的建议书
310 1 第175号公约 非全日制工作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94年6月7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81届会议,并 注意到1951年同酬公约、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及1981年有家庭责 任的工人公约和建议书各项条款与非全日制工人的相关性,并 注意到1981年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及1984年就业政策(补充规定)建议 书与这些工人的相关性,并 承认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就业对所有工人的重要性,非全日制工作的经济 重要性,就业政策在促进额外就业机会方面考虑非全日制工作作用的必要性,以 及在就业机会、工作条件及社会保障领域对非全日制工人予以保护的必要性,并 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非全日制工作的某些提议,并 经确定这些提议应该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 于1994年6月24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1994年非全日制工作公约. 第1条就本公约而言: (a) 非全日制工人 一词,系指其正常工时少于可比全日制工人的受雇人员;
(b)上述(a)款提到的正常工时得按每周或以一定就业时段的平均值计算;
(c) 可比全日制工人 一词,是指下列全日制工人: (i)具有相同类型的就业关系;
(ii)从事相同或相似类型的工作或职业;
并且 (iii)在相同的部门就业,或在该部门无可比全日制工人的情况下,在相同 的企业就业,或在该企业无可比全日制工人的情况下,在相同的行 业就业;
(d)受部分失业影响的全日制工人,即其正常工时因经济、技术或结构原因被集 体和临时性削减的工人,不视为非全日制工人.
198 关于雇佣关系的建议书
316 二零零七年第九十六届会议
199 渔业部门工作的建议书
321 附件331 附件333
2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3 第2条本公约不影响根据其他国际劳工公约对非全日制工人实行的更为有利的规定. 第3条1.本公约适用于所有非全日制工人,但应明确,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有 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得将公约的适用会造成特殊实质性问题的特定类别 的工人或部门予以全部或部分排除. 2.凡援用前款的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应在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第22条提交的公约实施报告中,说明予以排除的特定类别的工人或部门,以及此 种排除在过去或现在仍被认为有必要的原因. 第4条应采取措施保证非全日制工人在下列方面得到给予可比全日制工人的同样保护: (a)组织权利、集体谈判权利和担任工人代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