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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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 (4) 完全删除细则第107(c)条,并以下文取代: 「董事不得就本身或其任何联系人拥有重大权益之任何合约或安排或任何其他建议 之任何董事会决议案投票 (亦不得计入有关法定人数内) ,惟此项禁止条文不适用 於下列事项: (i) 向以下人士提供任何抵押品或弥偿保证: (aa) 就该董事或其联系人应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之要求或为彼等之利益而借 出之款项或产生之责任,向该董事或任何联系人提供任何抵押品或弥偿保 证;
(bb) 就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债项或责任,向第三方提供任何抵押品或弥 偿保证,而董事或其联系人本身 ( 彼等本身) 已根1;
蛎殖ケVせ 藉提供抵押品而承担 (不论是单独或共同) 该等债项或责任之全部或部分 责任;
(ii) 有关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发起或拥有权益之任何其他公司或由以上公司提呈 发售之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以供认购或购买,而董事或其联系人因参与发 售建议之包销或分包销而拥有利益或将拥有利益之任何建议;
(iii) 有关董事或其联系人仅因其身为高级人员或行政人员或股东而直接或间接拥 有权益、或董事或其联系人实益拥有股份权益之任何其他公司之建议,惟董 事及其任何联系人 (定义见下文(f)段) 并非合共实益拥有该公司 (或董事或其联 系人从中取得权益之任何第三方公司) 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或投票权5%或以 上;
(iv) 有关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利益之任何建议或安排,包括: (aa) 采纳,修订或运作任何雇员股份计划或任何股份奖励计划或董事或其联系 人可能从中得益之任何股份奖励计划或购股权计划;
(bb) 采纳、修订或运作有关董事或其联系人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 之个人退休金或公积金或退休、身故或残疾福利计划,且该等基金或计划 并非向任何董事或其联系人提供该计划或基金之有关类别人士一般并不享 有之任何特权或利益;
及(v) 董事或其联系人仅因其於本公司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之权益,而与本公司 股份或债券或其他证券之其他持有人拥有相同权益之任何合约或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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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 (5) 完全删除细则第107(f)条,并以下文取代: 「就第(c)(iii)段而言, 「联系人」 指就本公司任何董事而言: (i) 其配偶;
(ii) 该人士或其配偶之任何未满18岁子女或继子女 (亲生或领养) (连同上文第(i) 项,为 「家族权益」 ) ;
(iii) 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族权益为受益人 (或如属全权信托,则指 (就其所知) 全权 信托之受益对象) 之任何信托中之受托人 (以该等受托人之身份行事) ;
以其本 人或其任何家族权益为受益人 (或如属全权信托,则指 (就其所知) 全权信托之 受益对象) 之任何信托中之受托人 (以该等受托人之身份行事) ,以及受托人 (以受托人之身份行事) 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之任何公司 ( 「受托人控制之公 司」 ) ,足以於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0% (或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不 时规定可触发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之较低百分比) 或以上之投票权,或可控制 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之组成,以及本身为其附属公司之任何其他公司 (统称 「受 托人权益」 ) ;
(iv) 受托人控制之公司之控股公司,或任何该等控股公司之附属公司;
及(v) 其本人、上文第(iii)段所述之任何受托人 (以该等受托人之身份行事) ,及或任何信托权益及 或家族权益合共直接或间接 (透过彼等在本公司股本中各自 之权益而拥有者除外) 拥有股权之任何公司,足以於股东大会行使或控制行使 30% (或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不时规定可触发强制性全面收购建议之较低 百分比) 或以上之投票权,或可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之组成,以及本身为其 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任何上述控股公司之同系附属公司之任何其他公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