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12

2 条的规定不构成重 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 转让标的资产份额, 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 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 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 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

3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 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 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 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条的 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

(一)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 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二)变更标的资产 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 等."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范围调整后,公司拟减少的交易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 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且变更标 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范 围调整不构成对本次重组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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