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 2019-07-13 |
福建海富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富特 、 股 份公司 、 公司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 ) 项目组以及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律师 ) 、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会计师 )对贵公司提出的反 馈意见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 及对《福建海富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以下简 称 公开转让说明书 )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关于 福建海富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 简称 反馈意见 )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所用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部 分 现就《反馈意见》中提及的问题逐项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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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特殊问题 1.1 公司有机构投资者.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引 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
(2)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情况.请 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机构投资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方式,进一 步核查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是否与公司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 排. 回复: (1)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依据 公司现有机构投资者
4 名,分别为:创新同福、华兴漳发、东 海瑞京(代表瑞享
7 号资管计划)、旭日东升.
2015 年8月3日,海富特集团、创新同福、华兴漳发、东海瑞 京(代表瑞享
7 号资管计划)、旭日东升与公司签订《增资协议 书》. 经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增资协议书》,并经公司及机构投资 者创新同福、华兴漳发、东海瑞京(代表瑞享
7 号资管计划)、旭 日东升确认,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时,机构投资者充分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情况及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并与公司及其原股东协商一致后, 确定定价依据:在海富特
2015 年度预计净利润
1500 万元人民币的 基础上,以增资后
10 倍市盈率对该次投资作出定价,即该次增资后, 公司总估值为 1.5 亿元人民币,增资的价格为每股
3 元. 公司本次增资的市盈率与同行业企业的市盈率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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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公司本次增资的市盈率符合同行业企业市盈率整体情况,不明 显高于或低于同行业企业的市盈率. 根据公司《审计报告》,公司
2014 年12 月31 日每股净资产为 1.159 元,2015 年12 月31 日每股净资产为 1.757 元,该次增资价 格为
3 元,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公司引入机构投资者以增资后
10 倍市盈 率定价,不明显高于或低于同行业企业市盈率,且增资价格不低于 公司每股净资产,定价合理、公允.机构投资者均以货币出资方式 取得公司股权. (2)公司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机 构投资者取得公司股权的价格、方式,进一步核查公司引入机构投 资者是否与公司存在对赌协议或其他投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