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3
环大气[2019]35 号 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 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 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对各地指导,明确 企业改造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 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 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更多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推动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 实现全流程、 全过程环境管理, 有效提高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促进环境 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系统提升.树立行业绿色发展新标尺,采取综合措施,通过 超低改造一批、达标治理一批、淘汰落后一批 ,推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

实 施差别化环保政策,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为促进行业高质量发 展创造有利条件.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围绕打赢蓝天保卫 战目标任务,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 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表 1)率先推进,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 调,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 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施策.根据行业排放特征,对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 和大宗物料产品运输, 分门别类提出指标限值和管控措施;

综合采取税收、 财政、 价格、金融、环保等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实施.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 量,加强运行管理,加大多部门联合惩戒力度;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有效激 励和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帮助企业制定综合治理方案.

(三)主要目标.全国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 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 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 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 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到2025 年底前, 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 全国力争 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二、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要求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是指对所有生产环节(含原料场、烧结、球团、炼焦、炼铁、炼钢、轧钢、自备电厂等,以及大宗物料产品运输)实施升级改造,大气污 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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