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13
1 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审核委员会之职权围 审核委员会之职权围 审核委员会之职权围 审核委员会之职权围 於於於於2012 年年年年2月月月月28 日采纳 日采纳 日采纳 日采纳 1.

成立 成立 成立 成立 审核委员会是按本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 董事会 董事会 董事会」 )於2010 年8月4日举行之会议议决 通过成立. 2.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2.1 审核委员会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成员」 )由董事会从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 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 〕中委任. 2.2 审核委员会人数不少於三名,当中大部份成员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其中至少一名成员须为具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上市 上市 上市 上市规则 规则 规则 规则」 )第3.10(2)条所规定之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会计或相 关财务管理知识专长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2.3 现时负责审计本公司账目之核数公司之前任合夥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 较后者准)起计至少一年内,不得担任审核委员会之成员: (a) 他终止成该公司合夥人之日期;

或(b) 他不再享有该公司财务利益之日期. 2.4 经董事会及审核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可委任额外或罢免审核委员会成 员.如成员不再担任董事,其成员之职务亦会停止. 3. 主席 主席 主席 主席 审核委员会主席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 秘书 秘书 秘书 秘书 4.1 审核委员会之秘书由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出任. 4.2 审核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备适当资格及经验之任何其他人士担任审核委 员会之秘书. 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 - 职权围(於2012 年2月28 日采纳)

2 5.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5.1 审核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本公司之外聘核数师可在认为有 需要时要求召开会议. 5.2 任何会议之通告均须於会议举行前十四日发出,惟全体成员一致豁免有 关通告则除外.无论发出通告期限之长短,成员出席会议即被视为该成 员已豁免会议通告之所需期限.倘续会少於十四日内举行,则毋须发出 任何续会通告. 5.3 审核委员会之会议法定人数须为任何两名成员. 5.4 会议可由成员亲身出席、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之形式进行.成员可透过 会议电话或容许全部与会人士?对方声音之?似通讯器材或电子通讯 方式,?与会议. 5.5 於任何会议提呈之审核委员会决议案,须经由出席成员以大多数票通过. 5.6 经由全体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其效?及作用与决议案於正式召开及 举行之审核委员会会议上通过无?. 5.7 完整会议记?须由审核委员会之秘书备存.会议结束后,须於合理时段 内将会议记?之初稿及最终定稿发送予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 ?,最终定稿则作其记?之用.会议记?须公开予董事查阅. 6. 出席会议 出席会议 出席会议 出席会议 6.1 本公司之外聘核数师代表每年至少与审核委员会举行两次会议,以讨论 与其核数费用有关之事宜、任何核数相关项目,以及核数师可能提出之 任何其他事项. 6.2 集团财务总监或(如其未克出席)财务部代表须出席每次会议.其他董 事会成员或其他人士,应审核委员会之邀请可全程出席或部份时间出席 任何会议. 6.3 只有审核委员会成员方有权於会议上投票表决. 7.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 审核委员会主席或(如其未克出席)审核委员会另一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须出席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回应股东有关审核委员会事务及职责之 提问. 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 - 职权围(於2012 年2月28 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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