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13 |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相关议案,并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上述事项.
截止
2015 年10 月28 日, 《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激励对象中员工赵建国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员工郁家赓因离职原因不具备公司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上 述二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监事会同意取消赵建国、郁家赓
2 位激励对 象资格并取消拟对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由
134 名调整为
132 名, 上述人员合计取消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 0.6 万股,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600 万股调整为 599.40 万股.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99.40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441,903,607 股的 1.36%. 根据《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2、
3 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调整后的
132 名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 人重大误解之处.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管理及业务骨干员,其中高级 管理人员均在有效任期内,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员工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 同》 .
3、 《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 后) 》 的132 名激励对象人员均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 》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八条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没有作 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 经核查,上述
132 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符合 《管理办法》 及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2、
3 号》 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且 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刘海云 蒋梦娟 田凯军 湖北鼎龙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