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7-13

政府地租、差饷及管理费 (统称为 「支出」 ) C

4 C 特许期 : 自完成日期起计12个月 ( 「特许期」 ) ,惟受限於:(a) 倘买方有 意於短期内拆除该物业进行重建 ( 「重建」 ) ,则买方有权於特 许期内向卖方提前两个月发出通知 ( 「两个月通知」 ) 以搬出 Bm;

及(b)倘买方仍未落实重建时间表,则卖方有权在特许 期届满时将特许期进一步延长三至六个月 (须发出两个月通 知) . 主要条款 : 完成时,卖方会将代价结余中的6,050,000港元拨作抵押 ( 「抵 押按金」 ) ,并向卖方律师 (作为第三者代理) 作出同样按金. 待特许期届满或提前终止而Bm交付买方后七天内,买方将 透过买方律师知会卖方律师:(a)向卖方发放90%抵押按金, 余下10%抵押按金将於买方律师确认卖方已妥为支付全部支 出后由卖方律师发放予卖方;

或(b)向卖方发放100%抵押按 金,前提为买方律师确认卖方於特许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B m交付买方时已妥为支付全部支出. 本集团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a)主要在中国及香港制造、加工及零售传统中药,包括以 「位元堂」 品 牌行销之中药产品及以传统配方由精选药材制成之一系列产品;

(b)分别以 「佩夫人」 及 「佩氏」 品牌加工及零售西药产品及个人护理产品;

及(c)物业投资.卖方主要从事物 业持有. C

5 C 买方资料 买方为於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物业发展业务. 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以40,300,000港元收购该物业.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该物业的未经审核账面值约为26,300,000港元. 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为本公司提供以合理价格实现物业价值的良机,而出售事项所得 款项将改善本集团的流动资金及财务状况以及增加一般营运资金. 临时合约及补充协议的条款由卖方与买方经公平磋商后达成且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董事 (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认为,临时合约及补充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而出售事 项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出售事项的财务影响及所得款项用途 出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约为54,050,000港元 (扣除有关出售事项之抵押按金及其他开支 后) 将用於偿还银行贷款及作为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根 (其中包括) 代价、该物业於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的未经审核账面值及出售 事项的相关开支,本集团目前预期於完成时会录得出售收益约33,800,000港元. 一般资料 由於有关出售事项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 (参考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 ,超过5% 但少於2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 申报及公布规定. C

6 C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Wai Yuen Tong Medicine Holdings Limited (位元堂药 业控股有限公司* ) ,一间於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 (股份代号: 897) 「完成」 指 出售事项之完成 「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代价」 指买卖该物业的总代价60,500,000港元(包 括11,000,000港元,即买方就出售事项所涉及的装修迁址费用向卖 方支付的补偿,如各订约方於补充协议中协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根偈焙显 (经补充协议所补充) 出售该物业 「正式协议」 指 卖方与买方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或之前就出售事项 将予订立的正式协议 (如有)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人士 「特许权协议」 指 买方及卖方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订立的特许权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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