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13 |
1、 意外伤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见8.2)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此 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见8.3)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依照该标 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 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
180 日 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民生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3页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 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 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条文 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 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 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 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 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本附加合同 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4)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7)的机动车;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精神失常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10、 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导致的伤害及因疾病而实施 内外科治疗或手术导致的伤害;
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 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 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