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3 |
0 0 0元至1
0 0
0 0元的奖励. ( 一)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奖励举报人5
0 0 0元;
涉及危险废物总量超过3吨的, 奖励举报人
1 0
0 0 0元. ( 二)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奖励举报人1
0 0
0 0元. ( 三)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奖励举报人1
0 0
0 0元. ( 四)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 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环境违法 行为进行举报, 奖励举报人5
0 0 0元. ( 五)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奖励举报人1
0 0 0元. ( 六) 对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 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 行举报, 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
4 ― 第十一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有效举报的奖励, 由市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发放. ( 一)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确定有效意见后, 由主要负责 人签署?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案件交办单? 的核实意见, 并于5 日内在网站、 报纸公布举报内容、 调查取证情况及整改时限. ( 二) 举报人应当自公布之日起6 0日内, 持保密代码到市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奖金,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 三) 领取人应当填写? 奖金支付专用凭证? , 并提供身份证复 印件, 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保密规定, 不得向外界泄露举报人个人资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 的, 依法予以处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整改到期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落实整改完成情况, 并在网站、 报纸公布.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周汇总一次举报动态 和查处结果, 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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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年12月4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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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年1 2月3日. ―
5 ― 抄送: 市委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监委, 市法 院, 市检察院, 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石油大学, 东营军分 区, 济军基地, 省黄河三角洲农高示范区管委会.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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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1 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