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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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9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炜衡深法意[2016]
0226 号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6
三、公司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7
四、公司的设立
10
五、公司的独立性
13
六、发起人和股东
15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19
八、公司的业务
2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5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28 十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35 十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8 十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9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十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2 十
六、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45 十
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6 十
八、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0 十
九、公司的劳动与人事
51 二
十、推荐机构
52 二十
一、结论意见
53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奥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奥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 定,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炜衡 或 本所 )受广东 奥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奥柏瑞 )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就奥柏瑞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炜衡及其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 定,编制了查验计划,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合 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等方式进行 了查验. 炜衡及其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 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炜衡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炜衡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 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炜衡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奥柏瑞的如下保证: 1. 奥柏瑞已经向炜衡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