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13 |
成立日期为
2011 年8月24 日;
营业期限为长期;
经营范围为 研发、生产、销售:精密合金齿轮、齿轮箱体、连接器精密配件、汽车精密合金配 件及其它五金制品;
精密模具的设计与制造;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三)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洁澳思未设立子 公司或分公司.
二、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洁澳思 周红雷欣80% 20%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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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
2015 年6月6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及纳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 、 《关于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股 票转让方式的议案》等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的议案,批准公司本次挂牌并 公开转让相关事宜.
(二)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授权
2015 年6月6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并 公开转让相关事宜, 包括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申请材 料并回复相关反馈意见、批准和签署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的文件及合同、 在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登记结算相关事宜及办理与本次挂牌并公开 转让相关的其他事宜.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述会议相关文件并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 暨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的程序以及决议的内容符合 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 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决议;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司符合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经核查: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具体详见《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 的设立 部分所述.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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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符合《公司法》的相 关规定.具体详见《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的设立 和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 演变 部分所述.
3、公司系由洁澳思有限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自洁澳思有限成立之日即
2011 年8月24 日起计算, 公司的存续时间已满两个完 整的会计年度.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款和《基本标准指 引》第一条关于公司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的规定.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业务明确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核查,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用合金齿轮及传动器的研发、 生产、销售,主营业务明确.
2、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1-7 月的营业 收入分别为 38,897,374.36 元、53,338,571.00 元、26,981,003.50 元,公司业 务在报告期内有持续的营运记录. (2)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的确认及对公司财务总监的访谈记录,公司已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