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 2019-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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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人才为根本,以科技创新 为动力,加快技术进步和产品应用推广,通过资本运作,逐渐发展成为结构合理、技术领先、 效益显著、成长性良好的现代化节能新材料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硅酸铝耐火纤维材料、珍珠岩保温材料、玻璃 钢产品、高温粘结剂、浇注料的制造、销售;
许可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
高温纤维材料、岩 矿棉材料、不定型耐火材料及耐火砖的生产、销售;
耐火水泥销售;
资质证书范围内防腐保 温工程施工;
炉窑砌筑工程施工;
再生物资的回收;
轻型钢结构件、彩钢压型板系列产品制 造、销售,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消防工程设计、施工;
消防设施维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2003 年,沂源县南麻镇政府将其持有的发起人股划拨到南麻镇集体资产经营 管理中心持有.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33,978,689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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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 项至第
(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