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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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向至网 站的网页, 被投诉人在其基于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上擅自使用投诉人的 SPIRIVA 商标销售来路不明药品.被投诉人明显是熟知网上有关域名信息的人. 被投诉人利用其建立网站,并在该网站上未经投诉人许可,擅自使用投诉人的 SPIRIVA 商标进行虚假宣传,公然销售来路不明的药品.申诉人主张,争议域名 可供销售. 这亦引证被投诉人是在完全知悉投诉人对 SPIRIVA 商标拥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况 下注册争议域名. 在这情形下,同时考虑到以下各点, 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的做 法是可以推断为有恶意的;
7 (i) 投诉人从来没有在中国或任何地方向被投诉人授予任何使用 其 SPIRIVA 商标的权利、许可、授权或同意. (ii) 正如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利用其建立网站,并在该网站上未经投诉人许 可,擅自使用投诉人的 SPIRIVA 商标进行虚假宣传,公然销售来路不明的 所谓药物.专家组认为这不可能想象被投诉人可如合法地实质使用争议域 名. (iii) 被投诉人未有作出实质答辩,亦未有提供详细地址;
投诉人经已举证证明符 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要求. 在此等情况下,专家组认同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唯一可能的解释 是旨在利用争议域名以获取利益.专家组同时认为,基于被投诉人注册了一系列 关乎 SPIRIVA 的域名,同时有关域名明显是对投诉人最有价值.这构成《中国 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项下的恶意 证明的情形.同样 地,投诉人亦可以据此证明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是具有恶意的. 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 八条
(三)规定的条件. 5. 裁决 裁决 裁决 裁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 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 服务商标混淆性地近似 , 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以及 被 投诉人出于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 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补充规则》的 规定,专家组决定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独立专家:罗家欣(Karen Law) 日期:
2016 年8 月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