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13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0370 号致: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 本所 )接受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亚厦股份 或 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张小燕律师、郑阳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 席于

2017 年5月23 日召开的亚厦股份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 会议 )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 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亚 厦股份本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4月28 日 在在《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开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5月23 日上午 9:

30 分在浙江杭州市望江东路

299 号冠盛大厦公司

22 楼会议 室召开,由副董事长王文广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5月22 日至

2017 年5月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 年5月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5月22 日15:00 至2017 年5月23 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会议的资格,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17 年5月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可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 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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