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9-07-13 |
10、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亚厦春泥投资合伙企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296,7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8181%;
反对 1,329,22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1809%;
弃权 7,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1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1、 审议通过 《关于确认公司
2016 年度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164,9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8002%;
反对 1,461,02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1989%;
弃权 7,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1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29,586,3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2727%;
反对 1,461,02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7047%;
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22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3,296,77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99.8181%;
反对 1,329,22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1809%;
弃权 7,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额的 0.001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亚厦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 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李磊 经办律师: 张小燕 郑阳
2017 年5月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