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7-13 |
1、2010 年3月1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本公 司分别与国电滦河发电厂、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国电电力朝阳发电厂、国电 电力大连开发区热电厂、大连庄电晨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国电津能热电有 限公司签署《2010 年煤炭购销协议》 ,进行了审议,关联董事孙金国先生、张继 文先生、张志先生、刘欣生先生进行了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邵良杉先生,郭晓 川先生、张海升先生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 决结果:此议案通过.
2、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 立意见: 该协议交易公平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行为,符合平庄能源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公司与上述电厂签署 煤炭销售协议后,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 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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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交易属于经常性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 况的独立意见.
4、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 况的事前认可函.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0 年4月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