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7-13 |
8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 日零时止. 2.2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的:
(一) 重大疾病(含10 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见11.2) ,下同) ;
(二)因 导致 重大疾病 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这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 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3)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 金: 2.3.1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4)专科医生(见11.5)确诊首次患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附加 合同约定的
10 种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我们在按照约定给付重 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 病保险金. 15-2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1.6)期间(本附加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6)遗传性疾病(见1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11.8) ;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3? 重大疾病 3.1 重大疾病的 范围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 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 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 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 定义.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我们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 示:
1 恶性肿瘤
25 主动脉手术
2 急性心肌梗塞
26 植物人状态
3 脑中风后遗症
27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8 埃博拉病毒感染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29 严重的心肌炎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30 重症肌无力
6 终末期肾病
31 系统性硬皮病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