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9-16 |
, LTD. 监察人之职权规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业务能正常运作,建?有效且周延严谨之监督机制,发挥 监察人之监督职能,以强化本公司内部之自我监督能?,并健全本公司 之公司治?制?,以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权?之责任,爰?考公司治 ?实务守则
第四章规定制定本规则,以资遵循. 第二条 (适用围) 本公司监察人之职权、责任及?使职权时公司应配合办?事务等事项, 除法?或章程另有规定者外,应依本规则之规定. 第三条 (职责围) 监察人应尽忠实执?业务及尽善?管?人之注意义务,并以高?自?及 审慎之态?确实监督公司之业务及财务?况 , 以维护公司及股东之权?. 监察人执?职务,违反法?、章程或怠忽监察职务,致公司受有损害者, 依法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条 (监察权之?使) 监察人应熟悉有关法?规定,明t公司董事之权?义务与责任,及各部 门之职掌分工与作业内容,并?席董事会监督其运作情形且适时陈述意 ?,以先期掌握或发现?常情况. 监察人分别?使其监察权时,基於公司及股东权?之整体考?,认有交 换意?之必要者,得以集会方式交换意?,但?得妨害各监察人独?? 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业务、经营阶层及内部控制之监督) 监察人应监督公司业务之执?,并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况,查核 簿册文件,请求董事会或经?人提出报告,以t解其尽职情况,并关注 公司内部控制制?之有效性及执?情形,俾?低公司财务危机及经营风 险. 第?条 (董事会会议之通知) 公司召开董事会时,应依公开发?公司董事会议事办法规定通知各监察 人,并将开会通知及充分之会议资?寄送监察人. 第七条 (??回避) 监察人应秉持高?之自?,对议案如涉有监察人本身?害关系致损及公 司??之虞时,即应自?回避. 第八条 (董事会或董事违法执?业务之制止) 董事会或董事执?业务有违反法?、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之?为者,监察 人应即通知董事会或董事停止其?为. 第九条(公司表册之查核) 监察人对於董事会编造提出股东会之各种表册 (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 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等) ,应详尽查核并出具报告书,并报告意? 於股东会. 第十条(公司业务、财务之查核) 监察人得随时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况,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查核 所需之簿册文件. 监察人查核公司财务、业务时得代表公司委托?师或会计师审核之,惟 公司应告知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董事会或经?人应依监察人之请求提交报告,?得以任何?由妨碍、规 避或拒绝监察人之检查?为. 监察人??职责时,公司应依其需要提供必要之协助,其所需之合?费 用应由公司负担. 第十一条(与公司相关人员之沟通管道) 公司应建?员工、股东及?害关系人与监察人之沟通管道,以?监察人 执?监察职务. 监察人发现弊端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弊端扩大,必要时并应 向相关主管机关或相关单位举发. 本公司之独?董事、总经?及财务、会计、研发及内部稽核部门主管人 员或签证会计师如有请辞或?换时,监察人应深入?解其原因,并为必 要之建议或处置. 第十二条(监察人之责任保险) 公司宜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於监察人任期内就其执?业务围依 法应负之赔偿责任为其购买责任保险,以?低并分散监察人因错误或疏 忽?为而造成公司及股东权?重大损害之风险. 第十三条(监察人之持续进修) 监察人宜於新任或任期中持续?加上市上柜公司董事、监察人进修推?要点 所指定机构举办涵盖公司治?主题相关之财务、风险管?、业务、商务、会计、法?、或企业社会责任等进修课程. 第十四条(附则) 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