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4 |
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 明理由.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 一) 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场地;
( 二) 有保证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服务、 通信 导航监视等设施和设备;
( 三)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国家规定 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应 急预案;
( 四) 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 通用机场 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 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3 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 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 颁发通用机场使用 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 第二十条 运输机场作为国际机场使用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口岸查验机构, 配备 相应的人员、 场地和设施, 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验 收合格. ―
4 ― 国务院令国际机场的开放使用, 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对外公告;
国际机场资料由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 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机 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运输机场, 不 得擅自关闭. 运输机场因故不能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安 全, 需要临时关闭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 有关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空中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机场管理机构拟关闭运输机场的, 应当提前
4 5日报颁发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关, 经批准 后方可关闭, 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运输机场的命名或者更名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机场废弃或者改作他用 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 批手续, 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 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运输机场安全运营工作的领 导, 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协调、 解决运输机场安全运营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运输机场突发事 件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输机 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运输机场应急救援的演 练和人员培训. 机场管理机构、 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 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并加 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保证运输机场持 续符合安全运营要求.运输机场不符合安全运营 要求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改正.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运输机场的安 全运营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负责建立健全机场安 全运营责任制, 组织制定机场安全运营规章制度, 保障机场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安全运 营工作, 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依法报告生产安 全事故.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按照各自 的职责, 共同保障运输机场的安全运营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
发生影响运输机场安全运营情况的, 应 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 航空运输企业 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 的安全运营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知识 和技能. 第三十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并经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 方可用于民 用机场.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专用 设备的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 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在运输机场开放使用的情况 下, 不得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 行施工.确需施工的, 应当取得运输机场所在地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 运输机场所在 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空中交 通管理部门、 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 预案的要求及时、 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 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