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4 |
5 ― 国务院令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 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 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 旅客和货主提 供公平、 公正、 便捷的服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 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 机场 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 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航空运 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 布.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的标准配备候机、 餐饮、 停车、 医疗急救等设施、 设备, 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 企业、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 制, 相互提供必要的生产运营信息, 及时为旅客和 货主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 航空运输企业 以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协调和 配合, 共同保证航班正常运行. 航班发生延误,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协调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 和货主服务, 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 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 和货主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场范围内的零售、 餐饮、 航空 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 式经营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 议, 明确服务标准、 收费水平、 安全规范和责任等 事项. 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 务, 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第三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用航空 管理部门报送运输机场规划、 建设和生产运营的 有关资料, 接受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 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 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 投诉方式.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 民用航空管 理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
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 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油供 应业务的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
( 二) 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与经营业务规模 相适应的航空燃油供应设施、 设备;
( 三) 有健全的航空燃油供应安全管理制度、 油品检测和监控体系;
( 四) 有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 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申请在民用机场内从事航空燃 油供应业务的企业, 应当向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 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并附送符合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3 0个工作日内, 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 决定.准予许可的, 颁发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 安全运营许可证;
不予许可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供应的航空 燃油应当符合航空燃油适航标准. 第四十四条 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设施应 当公平地提供给航空燃油供应企业使用.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企业停 止运输机场航空燃油供应业务的, 应当提前9 0日 告知运输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 机 场管理机构和相关航空运输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