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14 |
二、三类行业在其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可连续上下浮动两个费率档次.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差 别费率的 120%;
连续上浮的,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差别费率的 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差别费率的 80%;
连续下浮的,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差别费率的 50%.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连续上、下浮动不得超过 二个档次. 第十条 属
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按下列规定浮动:
(一)当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超过本单位缴费总数的 7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 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数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 4.5‰以上时,向上浮动一个档次.
(二)当用人单位上两个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低于本单位缴费总数的 40%、且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 工伤事故数 (含职业病及工亡事故) 占单位参保总人数年均 2‰以下时, 其当年度费率向下浮动一个档次;
不符合前款
(一)、
(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其当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变. 第十一条 国家调整行业差别费率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浮动费率档次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调 整方案,采取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 5%的储备金,在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专设储备金科目. 储备金在发生重大事故时,由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后 支付使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按《条例》及本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年度支出预算计划,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 并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专款专用. 劳动能力鉴定费包括: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临床特殊检查费用的补助;
(二)聘用鉴定专家的专项津贴费;
(三)鉴定标准的专家论证及其他技术咨询费;
(四)鉴定专家的政策培训费用.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事故预防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提出工伤保险事故预防 年度规划和支出预算计划,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专款专用. 工伤事故预防费包括:
(一)对职工进行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教育;
(二)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事故预防和政策法规培训;
(三)工伤事故预防宣传材料图册汇编;
(四)开展工伤事故预防政策研究.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在市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
(二)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经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
(二)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经区级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抢救伤员.发生重大伤亡工伤事故的,必须在 第2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简要过程和人员伤亡及抢救治疗情况 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向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现所在单位提 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两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可以依照 《条例》 规定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