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9-07-14 |
未依法参加的, 其工伤职工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有变更的,所需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前 款规定执行;
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院治疗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条例》规定支付.所在 单位未规定标准的,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等差旅费最 低标准执行.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 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
21 日后的 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 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 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按《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已全额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伤残职工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补助,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其所在单位依法破产、解散 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其基本养 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划入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给付伤残津贴至工伤职工死亡. 《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施行后、《条例》施行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被 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养老金标准高于伤残津贴的, 可选择享受退休养老金,并相应按退休人员调整养老待遇的规定调整养老金;
选择享受伤残津贴的,由工 伤保险基金按月给付至工伤职工死亡,并相应按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调整伤残津贴.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60 个月的职工工亡时全市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 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 计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
(一)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每月伤残津贴标准乘
12 个月为基数,按15 年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