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 2019-07-14 |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公司主营业务明确 根据天职国际所天职业字[2014]8194号《审计报告》,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为 销售皮棉、仓储和相关服务. 根据天职业字[2014]8194 号《审计报告》 合并利润表 ,公司在
2012 年、2013 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463,550,412.30 元,7,329,286,006.66 元,在当期营业收入 总额的占比均超过 96%. (2)根据天职业字[2014]8194 号《审计报告》 合并利润表 ,公司持续经营情 况见下表: 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 1-3-12 项目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营业收入(元) 7,563,534,056.55 5,622,685,389.37 营业利润(元) 49,235,210.39 44,348,804.65 净利润(元) 57,843,705.21 67,614,371.58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报告期内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法规或《章程》中 规定终止经营的情形.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公司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 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已经按《公司法》 、 《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 章程》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累积投票实施 细则》 、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对外担保制度》 、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并建立了董事会对 公司治理机制的评估机制和董事会对管理层业绩的评估机制.该等制度的制定,合法、 合规、有效. 经公司书面确认,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的法律法规, 知悉公司股票 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四)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工商部门设立及历次变更的资料和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行为合法 有效,股权变动均签订了转让协议,在工商部门履行了变更手续,具体转让情况见 本 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的设立及变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数次转让行为无实质性法律障 碍. 公司于
2010 年4月23 日与武汉光谷签订 《股权登记托管协议》 , 将公司股份 10718.08 万股托管至武汉光谷并为公司提供股权查询、股权证明等服务. 经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信息情况表及公司及各股东
2014 年4月1日的书面确认, 目前公司各股东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委托代持情况, 均未设置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