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9-07-14
乐卫发〔2019〕31 号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乐山市教育局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乐山市托(育)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 局,市妇幼保健院: 为提高托(育)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 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根据《四川省托 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川卫办发〔2011〕863 号)相关规定和四川省卫健委等

11 部门《关于加快推进

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 (川卫规〔2018〕6 号) ―1― ―2―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乐山市托(育)儿所幼儿园卫生 保健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乐山市托(育)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 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乐山市教育局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7月1日―3― 附件: 乐山市托(育)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 为提高托(育)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 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四川省托 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川卫办发〔2011〕863 号) 、四川省卫健委等

11 部门《关于加快推进

3 岁以下婴幼 儿托育服务发展的意见》 (川卫规〔2018〕6 号) ,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招收 0~6 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 (育)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 托婴幼机构 ) .托婴幼机 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 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部门、机构管理职责

(一)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 内托婴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将托婴幼机构的卫生保 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工作制度、 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组织成立托婴幼机构卫生保 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卫生评价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包括 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食品安全、学校管理 等专业人员. ―4―

(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婴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 工作质量纳入托婴幼机构的年度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

(三)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加强对托婴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四)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托婴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 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 消毒、疾病预防等.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制定全市托婴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政策及工作计划并组 织实施;

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和乐山市托(育)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评价标准》,并定期组织检查;

负责组织全市托 婴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

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婴幼机构卫 生保健管理相关信息. 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 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婴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

对辖 区托婴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按照 乐山市托 婴幼机构卫生评价表 (附件 8)每年开展一次质量检查,检 查结果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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