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14 |
2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月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4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 ETF,紧密跟踪业绩基准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 运作的基金
15、 目标 ETF:指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简称为 华泰柏瑞 MSCI 中国 A 股国际通 E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