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14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 由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三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 对相应政府规章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 整.

二、 废止6部政府规章 ( 一) ? 长春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 ( 二) ? 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 法? ( 三)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 长春市肉 品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办法? ( 四) ? 长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规定? ( 五) ? ? 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实施 办法? ( 六) ?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

2 0

1 3年1 2月2 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 1号公布 根据2

0 1 9年1月3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 规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根据? 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条例? 、 ? 吉林省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条例? 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 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 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 生活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民实行救助的社会救济 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 是指在本市市区内居 住的,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本 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 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在一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包括扣除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 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 家庭经营净收入、 财 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以及依法应当计入的家 ―

2 ― 政府规章 庭收入.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按月计算, 农村居民 家庭收入按年计算. 本办法所称家庭财产, 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 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当遵循 应保尽保、 差额救助、 分类施保、 属地 管理的原则, 建立政府保障、 社会帮扶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的救助体系.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的审批工作.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 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 初审、 核查、 评 议和公示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协助区民政部 门、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 财政、 公安等部门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 依法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 经费应当纳入市、 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 期拨入相应资金专户, 专款专用. 第八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 民政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 财政、 统计及其他相 关部门提出,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 备案后, 向社会公布实施.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与我市城 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财政 承担能力 相协调, 并根据物价波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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