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4 |
农村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实行分档救助, 并逐步实行差额救助. 第十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 一) 配偶;
( 二) 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 三) 已成年, 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包括在 校接受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 四)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 扶养、 抚养义务关 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一) 宗教教职人员连续三年以上( 含三年) 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
( 二) 在监狱内服刑或者在劳动教养场所劳 动教养的;
( 三) 离婚后户口尚未迁出的;
( 四) 依法宣告失踪的;
( 五) 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成员, 又 有农业户口成员的, 按照户口性质和城乡居民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进行救助.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 一) 政府给予的奖励金、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荣誉津贴;
( 二) 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 补助金、 优待 金及护理费;
( 三) 见义勇为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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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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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 第1期) ( 四) 独生子女费、 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 五) 因工( 公) 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 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 六) 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 助学金、 困难 补助;
( 七) 异地安置安家费;
( 八) 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 险报销的医疗费;
( 九) 在职人员按照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 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 十)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 的项目. 第十三条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 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 向户籍所在地街 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成员, 也有农业户口 成员的, 按照户口性质分别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 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 会可以代其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应当提 交下列材料: ( 一) 申请书;
( 二) 居民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复 印件;
( 三) 家庭成员职业情况及收入证明;
( 四) 有住房的, 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 五) 属农业户口的, 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或者 转包合同( 协议) 和国家各项补贴收入证明. 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供 以下相应材料: ( 一) 夫妻离婚的, 提供离婚证明、 判决书或 者协议书;
( 二) 有法定赡养、 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提 供赡养人、 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家庭收入证明;
( 三) 有在校就读学生的, 提供所在学校的学 籍证明和是否属于自费就读的证明;
( 四) 有离休、 退休人员的, 提供领取离休金、 退休金有关凭证;
( 五) 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提供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起始期限 和标准的证明;
( 六) 有残疾人的, 提供残疾证明;
( 七) 有重病患者的, 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 出具的证明;
( 八) 市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 证明.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申请、 审核、 审批,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一) 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 交材料和相关证明, 签订? 申请救助诚信承诺书? 和? 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
( 二)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 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查, 对申请人家庭收 入和家庭财产进行信息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