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14 |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 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 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 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2.职业健康要求 (1)人体外形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 (2)正常的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以及正常的语言 表达和书写能力;
正常的神经 系统功能. (3)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正常,不影响正常操作. (4)正常的听觉功能. (5)正常的视力,矫正视力不应低于5.0,无红绿色盲. (6)正常的造血功能,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 各指标均在参考区间内(见表1). (7)甲状腺功能正常. (8)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本实验 室正常参考值范围. 身心健康的基本原则 保证放射工作人员身体和心理健康以及体质能力 足以胜任正常和异常情况下的工作,不至于引发导致 危害工作和公众安全与健康的误操作.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 都能准确无误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从业条件 性别 血红蛋白 g/L 红细胞数 1012/L 白细胞总数 109/L 血小板数 109/L 男120~175 4.0~5.8 4.0~9.5 100~350 女110~150 3.5~5.1 4.0~9.5 100~350 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参考区间 表1 放射工作人员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 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 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 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 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 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 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1 (1)严重的视觉和(或) 听力障碍,例如:伴有明显视力 障碍的眼晶体混浊或高度 近视、 色盲、立体感消 失、耳聋等. (2)严重和反复发作的疾 病,使之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例如:严重造血器官疾病、 失代 偿功能的慢性肺部疾患、未能控 制的糖尿病、未能控制的癫捕和 暴露部位的严重皮肤疾病等.
2 从业条件――职业禁忌证 要求 内容 其他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考核合格方可参见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 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1. 培训内容和深度应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条件确定,医学 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培训强调受检者和患者的防护;
2.培训课程可分为基本放射防护知识和专题放射防护知识2个部分. 1.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 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 资料.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2.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 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 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或标准实施和考核. 知识培训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49 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 监测管理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定义 个人监测(individual monitoring)是利用工作人员佩戴的剂 量计进行的监测,或对其体内及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 活度以及利用其所佩戴的个人空气采样器或呼吸保护器对吸入放 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测量,并对测量结果做出的解释. 我国习惯上称为个人剂量监测,包括外照射个人监测、内照 射和体表污染的个人监测.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依据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9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目的 个人监测目的 (1)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