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7-14 |
(2)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的. 第十七条 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男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 8:00-23:00;
女本科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 8:00-22:00;
女研究生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 8:00-23:00. 第十八条 不得在非来访时间接待他人.在非来访时间,因接待他人或将钥匙、门禁 卡转借他人,导致他人停留不超过
1 小时视为短暂容留,超过
1 小时的视为容留过夜,在 他人宿舍内停留不超过
1 小时的视为短暂滞留,超过
1 小时的视为滞留. 第十九条 禁止转让、出租学生公寓床位. 第二十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和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第二十二条 应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共物品,正确使用学生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应报告 工作人员.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学生公寓公共设施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 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私自装修,严禁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 第二十五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
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 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按照学 校相关规定交纳水电费.学生宿舍用电定额:本科生
8 度/人・月,硕士生
8 度/人・月, 博士生
12 度/人・月.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公寓文明建设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 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违规处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书面警示;
(二)通报批 评;
(三)纪律处分.其中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出处理决 定,纪律处分由公寓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行为,将向当事人送交书面警示.违规行为 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 私自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私自移动、搬出家具导致宿舍室内布局改变的;
(3) 私自在所在宿舍内调换床位的;
(4) 不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车辆(如自行车、机动车)的;
(5) 使用公用物品(如墩布等)不及时归还或丢失的;
(6) 大声喧哗或运动等影响公共秩序和他人学习、休息的;
(7) 在公共场所吸烟的;
(8) 在非指定地点张贴、散发海报、广告等宣传品的;
(9) 对安全造成隐患,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10) 其它轻微违反住宿管理办法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条 一经发现学生公寓内的以下违规行为,将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行 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 在学生公寓内短暂容留或短暂滞留的;
(2) 在工作人员检查时拒绝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
(3) 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家具物品、住宿秩 序等检查的;
(4) 未经批准私自悬挂条幅等各种宣传品的;
(5) 对房间或阳台进行装饰(如钉钉子、粘贴图片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
(6) 对室内公共家具或设施进行装饰或改装(如装锁等)导致不能恢复原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