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19-07-14 |
(7)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房间的;
(8) 私自更换门锁,或私借钥匙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
(9) 饲养和携带宠物的;
(10) 随意动用消防器材的;
(11) 保存违章电器的,或使用明火未导致火情的;
(12) 私自使用公共电源的;
(13) 违章使用门禁,将门禁卡私自借与他人使用,或故意放任陌生人进入学生公 寓但未造成容留过夜、滞留等不良后果的;
(14) 从事租赁、修理、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15) 故意帮助小商贩等外来人员藏身,以逃脱检查的;
(16) 有向学生公寓楼外倒水、投掷物品、吐痰等不文明行为的;
(17) 宿舍及个人学期卫生成绩不合格的;
(18) 有其它造成公共秩序破坏、设备设施损坏或环境卫生污染等行为,尚不足给 予纪律处分的.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内受到书面警示二次以上者,在第三次及以后受到书面警示时, 将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在一学年内三次受到通报批评者将按相关程序报请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公寓是指清华大学的各类学生住宿建筑物.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及培训学员的住宿管理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