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14 |
经研究,批复如 下:
一、同意专家组评审意见.项目位于阆中市彭城坝村二 组临江河滩地,项目建设原料堆场 、料仓、水泥、粉煤灰 筒仓、HZL240S 搅拌机一套、废水沉淀池
1 个;
配套建设生 活区、 办公室等公辅设施. 生产规模为商品混凝土 70000m
3 /a, 总建筑面积 6700m
2 .所生产砼均用于脱贫攻坚的道路基础 设施建设,不进行对外销售.项目总投资
350 万元,其中环 保投资
59 万元,占总投资 16.8%.该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2013 年修正)中允许类,经阆 中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备案号:川投资备【2018-511381-50-03-305022】FGQB-0201 号) ,因此本项目 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阆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出具 了 该用地不影响城市建设,可作为临时用地 ,阆中市国 土资源局为本项目办理了《临时用地许可证》 (阆国土临地 (2018)第019 号) ,用于脱贫攻坚村组道路建设混凝土搅 拌站、砂石堆料使用.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保 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并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 到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的结论,应严格 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本批复要求.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注意事项
1、施工期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灰霾 污染防治的通知》 (川办发【2013】32 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府发〔2014〕4 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工地 六必 须 、 六不准 和 六个百分百 要求,控制大气环境影响.
2、营运期雨水经排水沟收集后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 用于生产;
搅拌机清洗废水、罐车清洗、成品堆场、道路冲 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车辆清洗冲洗 水进入沉淀池,循环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自建的污水预 处理池处理后,定期由污水罐车运至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已签订委托处理合同) ,禁止废水、固废排入嘉陵江.
3、营运期项目搅拌站主机和筒仓安装有除尘系统,粉 尘经脉冲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砂石原料堆料场全封闭、地面 硬化,并安装喷淋降尘装置,卸料区临厂棚口全部设置喷淋 降尘装置,并设置软帘;
在围挡墙上安装喷淋除尘装置,抑 制扬尘影响;
项目砂、石提升至搅拌站采用密闭传输.
4、营运期搅拌站等主要生产设备选用先进低噪声设备, 采取基座减振、 安装消声器等措施, 同时加强车辆进出管理, 禁止鸣笛,限制车速、建设围墙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排放.
5、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环卫部门清运;
废机 械油、含油棉纱和抹布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并按危废管理 要求暂存于危废间,交由有相应的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
6、制订和完善本项目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依法备案.
7、其他措施按 报告表 提出的措施落实.
三、请完备其他相关部门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动工建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