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14 |
第三节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原则要求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指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指标按照 表2.1 规定执行. 城市特定保护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 应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地 块控制指标.城市特定保护地区主要指历史文化风貌区、大型景观用地及绿地周边、特 殊地段(政府及军事用地)周边、滨水景观形象控制区.城市重点开发地区主要指城市 中心地区和其它重点开发地区. 湖南省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3 第七条 容积率管理 表2.1 各类建筑基地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 注:
1、 旧区 和 新区 范围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中确定.
2、表中所列数值以单块建筑基地计算,住宅建筑及非住宅建筑分类标准详见附录
2 名词解释.
3、幼托、中小学校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同时,应满足国家相关建筑 规范要求.
4、工业建筑类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5、超高层建筑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以按照详细规 划确定的指标执行.
6、容积率的详细计算规则见附录 3.
第四节 建筑基地控制 第八条 基地面积下限 最小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2.2 的规定: 表2.2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 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低层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H≤24 米24 米50 米 建筑基地面积 (平方米)
500 1000
2000 3000
1000 3000
4000 建设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住宅建筑 类 低层 ≤35 ≤40 ≤1.1 ≤1.2 多层 ≤28 ≤30 ≤1.7 ≤1.8 中高层 ≤25 ≤28 ≤2.2 ≤2.4 高层 ≤20 ≤22 ≤3.5 ≤3.5 办公建筑 类 单层、多层 ≤45 ≤50 ≤2.5 ≤3 高层 ≤35 ≤40 ≤5 ≤6 商业建筑 类 单层、多层 ≤55 ≤60 ≤3.5 ≤4 高层 ≤50 ≤55 ≤5.5 ≤6.5 工业建筑类 ≥40 ≥40 ≥0.5 ≥0.7 仓储建筑 类 单层 ≤48 ≤52 ≤1.0 ≤1.2 多层 ≤42 ≤45 ≤2.0 ≤2.2 湖南省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4 第九条 特殊情况 建设用地不满足表2.2 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应编 制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日照影响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或 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或合并的,各地可根 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细化规定. 湖南省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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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一节 建筑布局与风格 第十条 建筑布局 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尽可能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在城市主 导风向上,应对建筑物的密度和高度进行控制,以便于城市风道的引入. 第十一条 建筑风格 建筑设计应因地制宜,可适当加入当地传统建筑元素,建筑风格宜体现当地的地域 特色.
第二节 日照控制 第十二条 日照管理 为保障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日照影响分析应纳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规划审批管理. 日照影响分析内容由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日照分析 (1)住宅建筑、养老设施建筑、集体宿舍、大学和中小学学生宿舍、中小学教学 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住院楼的病房、 休(疗)养院寝室等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其它建设项目可能对上述所列项 目产生日照影响的,也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2)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风貌保护区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由城市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其它区域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按第十四条要求执 行. 第十四条 日照时间 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大寒日8~16时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 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 照时间应满足:大城市大寒日日照2小时、中小城市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 (2)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 湖南省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