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14 |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八)施工许可告知承诺 ―
8 ― 除法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的情形外,电梯增设施工安装前, 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告知 承诺,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明 确计划开工、竣工时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向实施主体或代理 单位书面告知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 同时将电梯增设项目信息书 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实施主体是否 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 有无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 措施等进行检查, 其他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
(九)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管控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对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增设电梯的安装单位必须由电 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 并负责校验和调试;
电梯安装单位承担安装电梯质量安全责任, 在施工前应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并依法申请监督检验. 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 开展巡查,加强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机 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安装进行监督检验.
(十)竣工验收和使用登记 工程竣工后, 实施主体或代理单位应组织电梯增设设计、施―9―工、电梯安装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及 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 电梯使用管理者或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 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 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 用.电梯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十一)电梯归属 业主共同出资增设的电梯归属该单元业主共同共有, 不再变 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等.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发生转 移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内容告知受让人.受 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 承继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 义务. (十二)使用管理和维护 电梯使用管理者或使用管理单位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做好日常安全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鼓 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相关业主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对电梯实施运行管理, 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依法取得许可的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 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未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电 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
未明确的,由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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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补贴
(一)补贴标准 主城区范围内增设电梯中符合奖补条件的,按照每台补贴
10 万元的标准,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兑现,若上级补贴标准每台 超过
10 万元,以上级补贴标准为准.
(二)资金拨付 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后,实施主 体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财政补贴拨付申请, 同时提交 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电梯增设批 准文件、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合格证明材料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受理并审核后, 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 付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额支付给增设 电梯约定的实施主体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