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15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 第
(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 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