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9-07-15 |
1 -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青人社字〔2018〕55 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 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财政局,市直 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 经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将《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 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 望结合各自 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 青岛市人力资源 青岛市科技局 组织部 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 年11 月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 -
2 - 青岛市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引进 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引 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积极性, 为我市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 工程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介机构和个人,是指在引进高层次 人才及团队来青岛市创新创业中起关键作用的人力资源公司、 社团 组织、海内外引才引智工作站等组织机构和个人.其中,中介机构 须具有从事人才事务的合法资质. 个人不包括各级各类机关公务人 员, 不包括为本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从事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由中介机构或个 人引进的符合《青岛市高层次人才目录》规定的 A、B、C 三类人 才,一般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层次人才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签订
3 年以 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企业主营业务范围须符合青 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方向),在青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二) 高层次人才与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事业单位签订
3 年 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聘用(劳动)合同,将人事(劳动)关系转入 我市,在青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三) 高层次人才在青岛市首次创办或参与创办主营业务范围 与个人专业领域一致、 符合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方向、 具-3-有先进技术水平、 能够引领带动相关产业的企业, 为第一大股东并 占股 30%或以上.创办企业至少吸纳本市
3 人以上就业,并签订 劳动合同,按规定在青缴纳社会保险满
6 个月(含6个月),招用 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
并且创办企业在
2 年内主营收入达到
100 万 或产品研发、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突破.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由中介机构 或个人成功引进来青岛市创新创业,由带头人和不少于
4 名核心 成员组成, 掌握关键核心技术, 具有国际先进水平, 专业结构合理, 合作关系稳定, 持续创新能力强, 对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 大影响的高层次人才群体.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须入选青岛市科 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计划. 第五条 对介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 奖励:
(一)介绍引进 A 类人才的,每引进
1 人奖励
50 万元;
(二)介绍引进 B 类人才的,每引进
1 人奖励
30 万元;
(三)介绍引进 C 类人才的,每引进
1 人奖励
10 万元;
(四) 介绍引进相应称号专家主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或引进后 入选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分别按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