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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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产核资工作安排 为配合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国资委监管的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从
2003 年9月分批开始,分别用
5 个月时 间完成清产核资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
2004 年10 月结束. 具体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03 年6~8 月).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调查 排队基础上, 提出中央企业分批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计划, 制订 《中 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 配套制度,并下发工作文件、报表和工作软件.
(二)工作部署(2003 年9月初).对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 作进行工作部署,明确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落实清产核资工作 任务.各中央企业明确或建立相应的组织或办事机构,制定切实 可行的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三)业务培训(2003 年9月).计划组织
2 期中央企业清 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具体讲解 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四)组织实施.分批组织中央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 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体工作任务,全 部工作于
2004 年10 月结束.
三、清产核资清查时间点 为了保证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企业自身 实际情况及国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总体安排,中央企 ―
4 ― 业清产核资工作将采取分期分批方式组织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2 年前已申请执行或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 关中央企业,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有关工作要求,做好有关资金核 实工作,直接向国资委申报资产损失处理,可不再组织清产核资 工作.
(二)申请
2003 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企业,清产 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
2003 年9-12 月,资产清查时间点为
2002 年12 月31 日,全部工作于
2004 年3月底结束.
(三)申请在
2004 年或
2005 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 央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时间为
2004 年1-6 月,资产清查时间 点为
2003 年12 月31 日,全部工作于
2004 年10 月底结束.
(四)总公司设在港澳地区的中资企业和其他特殊情况企业 清产核资工作另行商定.
四、清产核资工作内容
(一)账务清理.指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 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 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指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 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 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指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 ―
5 ― 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四)损溢认定.指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并 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损失进行确认.
(五)资金核实.指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 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 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 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