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15 |
10 ― 处理. 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 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清产核资的范围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 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 流失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 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 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二)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 重要变化情况的;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 产核资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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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清产核资的内容 第九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 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 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 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第十条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 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 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 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 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 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 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 标准进行重新 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 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第十二条 损溢认定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 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 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12 ― 第十三条 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 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