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15 |
(六)完善制度.指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 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 《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 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五、清产核资工作组织领导 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国资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 步实施,有关清产核资的重大问题由国资委研究决定.各中央企 业具体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一)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部署,制定清产核 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及中介机构审计工 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核查.
(二)中央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领 导小组,并指定内部有关机构或成立临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 织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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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境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要按 照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具体工作实施按 其财务隶属关系组织进行.
六、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开展清产核资工 作的中央企业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应认真执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 办法》等制度规定(另行下发),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 相符,切实摸清 家底 ,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中央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如实暴露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 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三)中央企业对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 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清产 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中央企业经批准财务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 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 账销案存 管理制度,认真加强有关 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 国有资产流失.
(五)中央企业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所属单位 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资不抵债难以持续经营的, 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分类排队,依法予以合并、歇业、 ―
7 ― 撤销、出售和破产,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促进提高国 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
(六)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中央企业清产核资 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上报 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七)中央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 负责,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 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等形式报 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
8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 年9月9日国资委令第
1 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三年九月九日 ―
9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 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 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 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 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 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 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 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 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 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 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 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