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15 |
4 - 1.2.1.3 香港邮政进行分包合约之权利 经登记人在登记人协议中同意后,只要分包商同意与香港邮政签订合约承担有关职务,香港邮政 可把履行本准则及登记人协议之部分或全部工作之义务,批予分包商执行.无论有关职务是否批 出由分包商执行,香港邮政仍会负责履行本准则及登记人协议. 1.2.2 最终实体 根竞酥ぷ饕底荚,存在两类最终实体,包括登记人及倚な槿耸.登记人乃已取得发出香 港邮政电子核证之个人或机构.倚な槿耸磕艘呀邮芟愀塾收缱雍酥ひ杂渺督灰字堤.接 受其他登记人之香港邮政电子核证证书以用於交易之登记人乃为有关此证书之倚な槿耸.请 倚な槿耸苛粢.香港邮政电子核证并无年龄限制,故未成年人可申请并领取证书.倚な 人士不得用电子核证作为电子核证登记人之年龄证明. 1.2.2.1 登记人之保证及陈述 各登记人须签署一份协议(按本准则规定之条款) ,其中载有一条款,登记人颂蹩钔,登 记人一经接受根咀荚蚍⒊鲋な,即表示其向香港邮政保证(承诺)并向所有其他有关人士 (尤其是倚な槿耸)作出陈述,在证书之有效期间,以下事实乃属真实并将保持真实: a) 除证书登记人及电子核证(保密)证书授权用户外,并无其他人士曾取用登记人之私人密码 匙;
b) 使用与登记人电子核证(个人)证书、电子核证(机构)证书或电子核证(伺服器)证书所 载之公开密码匙相关之登记人私人密码匙所产生之每一数码签署实属登记人之数码签署. c) 电子核证(保密)证书只可根铝械 1.2.3(d)条列明的用途而使用. d) 证书所载之所有资料及由登记人作出之陈述均属真实. e) 证书将只会用於符合准则之认可及合法用途. f) 在证书申请过程中所提供之所有资料,均并无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之商标、服务标记、品牌、公司名称或任何知识产权. 1.2.3 登记人之类别 根咀荚蛳愀塾收龇⒊鲋な橛杵渖昵胍鸦衽疾⒁咽实毙问角┦鸬羌侨诵橹昵肴耸.根 咀荚蚝偷羌侨诵,四类证书会予以发出. a) 电子核证(个人)证书 第一类证书发给持有香港身份证之人士.此等证书可用来从事商业经营.电子核证(个人) 证书可发出予持有香港身份证之十八岁以下人士,惟该等人士之父母中之一人(或合法监护 人)须成为有关登记人协议之一方.向未成年人发出之电子核证(个人)证书可载有对倚 证书人士之特别警示,因为根晒娑,未成年人可能不受若干合约约束. b) 电子核证(机构)证书 第二类证书发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局及部门、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有效商业登记 -
5 - 证之机构以及获香港法例认可之本港法定团体,并识别机构已决定应具有表明成员或雇员与 机构关系之证书之机构成员或雇员.此等证书与电子核证(个人)证书之用途大致相同. c) 电子核证(伺服器)证书 第三类证书发给拟拥有以伺服器名义发出之证书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局及部门、获政府 签发有效商业登记证之机构以及获香港法例认可之本港法定团体. d) 电子核证(保密)证书 第四类证书发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局及部门、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有效商业登记 证之机构以及获香港法例认可之本港法定团体.证书拟供已获登记人机构授权使用证书之该 机构行政人员、成员及雇员( 授权用户 )使用. 此类证书只可用作: i) 传送加密之电子信息予登记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