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 2019-07-15 |
六、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司经核查后认为: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淮钢特钢控股股东, 本次为淮钢特钢提供财务资 助,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补充淮钢特钢流动资金及其生产经营 的顺利发展.上述资助行为是合理的. 淮钢特钢收入可以预期、现金流较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公司作为其控 股股东, 全面掌握其资产及经营情况,且江苏天淮为淮钢特钢对沙钢股份的该笔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该财务资助风险相对可控.
5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审议通过,并按照《中小企 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要求履行了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独立董事已经发表了独立意见,并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本保荐意见出具日, 沙钢股份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 关规定,中银国际对公司本次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数量及逾期情形 除本次财务资助外,本公司不存在其他财务资助的情形. 淮钢特钢没有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 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沙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