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15 |
一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见8.1)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其他书面 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 效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二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 2.1 保障计划 本合同的投保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载明. 2.2 等待期 您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见8.2)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 效日起90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交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合同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根据以下内容承担保险责任: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 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见8.3)罹患恶性 肿瘤(见8.4),在医院(见8.5)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诊断必须接受相关 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支付的以下医疗费用,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赔偿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内容 赔付比例
1、住院医 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见8.6)期间 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 用(见8.7).
1、 符合当地社 会基本医疗保险 (见8.13)规定的 支付范围的医疗 费用(社保范围内 医疗费用)赔付比 例为100%;
2、 不符合当地 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规定的支付范 围内的医疗费用
2、特殊门 诊医疗费 用 被保险人在接受特殊门诊治 疗期间发生的应当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1)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 学疗法(见8.8)、放射疗法 (见8.9) 、 肿瘤免疫疗法 (见 (社保范围外医 疗费用) 赔付比例 为100%.
3、若被保险人未 参加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 或以参加 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身份投保但未 以参加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身份就 诊并结算的, 赔付 比例为 60%. 8.10)、肿瘤内分泌疗法(见8.11)、肿瘤靶向疗法(见8.12);
(2)因恶性肿瘤治 疗导致的器官移植后的门诊 抗排异治疗. 2.4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们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 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2.5 住院天数计算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前18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 的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如果该次住院治疗在本合同期满日 仍未结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该次住院开始之日(含住院当日)起180日内 所发生的同一次住院(见8.14)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 无论被保险人发生一次或多次住院,我们累计承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的 天数以180天(含第180日)为限. 2.6 补偿原则 本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 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 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 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 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 医疗费用补偿,不进行前述扣除. 2.7 免赔额 本合同中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无免赔. 2.8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