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7-15 |
1 年,自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记载的保险 期间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您若继续投保本保险,则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 为新的保险期间,有效期为
1 年,自新续保合同的生效日零时开始,至 新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24 时止.每次续保,均依此类推. 三 我们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因以下任何情形而发生的任何费用,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 金的责任:
(一)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二) 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时已经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或者已出现恶性 肿瘤的体征/症状的,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 限;
(三) 任何职业病、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依 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 先天性恶性肿瘤(BRCA1/BRCA2 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 病性结直肠癌, 肾母细胞瘤即 Wilms 瘤, 李-佛美尼综合症即 Li-Fraumeni 综合症)引起的医疗费用;
(四)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五) 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 果所导致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
(六) 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用;
(七) 非治疗性的康复疗法、疗养、静养费用;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 被保险人在非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 不符合入院标准、 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 (从 医院确定应当出院之日起算)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一)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 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四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 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8.15)须填写保险金赔偿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 保险金赔偿申请书: (2) 保险合同或保单号;
(3)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8.16) ;
(4) 医院出具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 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 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5)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报告及 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恶性肿瘤诊断证明书;
(6) 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若发 生手术费用,还需提供手术费用的原始凭证,被保险人享有社会 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需包含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 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
(7)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 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 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发还收据原件.我们在加盖印戳 并注明已赔偿的保险金金额后返还收据原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赔偿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赔偿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