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7-15
政务公开标准XTXZW/JC 105-2018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要素 湘潭县人民政府 发布I目??次1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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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梳理要求.1

3 事项梳理要素.1 3.1 事项编码.1 3.1.1 基本编码.1 3.1.2 实施编码.1 3.2 公开事项基本要素.1 3.2.1 事项名称.1 3.2.2 事项类型.1 3.2.3 设定依据.2 3.2.4 实施机构.2 3.2.5 行使层级.2 3.2.6 行使内容.2 3.2.7 联办机构.2 3.2.8 中介服务.2 3.2.9 数量限制.2 3.3 办事基本要素.2 3.3.1 受理条件.2 3.3.2 申请材料.2 3.3.3 办理地点.3 3.3.4 办理时间.3 3.3.5 办理流程.3 3.3.6 收费标准.3 3.3.7 承诺办结时限.3 3.3.8 特别程序.3 3.3.9 结果名称.3 3.3.10 结果样本.3 3.3.11 物流快递.3 3.3.12 咨询电话.3 3.3.13 监督电话.3 3.4 办事扩展要素.4 3.4.1 服务对象.4 3.4.2 群体分类.4 3.4.3 服务主题.4 3.4.4 是否收费.4 3.4.5 收费依据.4 3.4.6 权限划分.4 II 3.4.7 办件类型.5 3.4.8 办理形式.5 3.4.9 通办范围.5 3.4.10 预约办理.5 3.4.11 法定办结时限.5 3.4.12 网上支付.5 3.4.13 常见问题.5 3.4.14 咨询回复时限.5 3.4.15 行政复议及诉讼.5 3.4.16 申请人权利.5 3.4.17 申请人义务.5 3.5 运维要素.5 3.5.1 办理深度.5 3.5.2 运行系统.6 3.5.3 是否有办理系统.6 3.5.4 公开类型.6 3.5.5 公开属性.6 3.5.6 所属领域.6 3.5.7 实施主体性质.6 3.5.8 流程图维护.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政务公开事项梳理要素分类.7

1 政务公开事项基本要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湘潭县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清单梳理的相关要求和具体事项梳理要素及其分类. 本标准适用于湘潭县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部门.

2 梳理要求 梳理要求如下: a) 公开的事项基本要素共为

49 项. b) 公开的事项基本要素分为

5 类,详见附录 A. 1) 事项编码: 针对梳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编码, 包括基本编码和实施编码. 2) 公开事项基本要素:需要公开的政务事项基本要素. 3) 办事基本要素:针对公众办事所需要了解的基本要素. 4) 办事扩展要素:公众在办事过程中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要素. 5) 运维要素:政务服务事项梳理在信息运维或统计过程中需要了解的信息.

3 事项梳理要素 3.1 事项编码 3.1.1 基本编码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编码是对全省每一项行政务事项赋予的唯一标识代码.基本编码共10位,由2位 事项类别代码、5位主项代码、3位子项代码组成. 3.1.2 实施编码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编码为政务服务事项具体办理项的赋码, 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编码匹配使用, 用 于区分和识别该项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地区、机构及办理项,共24位,由6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代码、3 位乡镇街道级代码、3位村居社区级代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1位实施机构类别代码和2位办理项代码组 成. 3.2 公开事项基本要素 3.2.1 事项名称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中每个唯一事项的全称. 3.2.2 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即为不同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类别,具体包括: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 事项、行政征收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确认事项、行政奖励事项、行政裁决事项、 其他行政权利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

2 3.2.3 设定依据 设定的政务公开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应包括文件的制定机关、依据名称、发布号令 (文号)、条款具体内容. 3.2.4 实施机构 办理政务公开事项的机构名称(全称).最终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的事项,应公开负责具 体审核工作的部门名称. 3.2.5 行使层级 政务公开事项办理的实施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层级,分为县级、乡级、村级. 政务公开事项在本级实施机构能够直接办结的, 公开本级实施部门所属行政区划层级, 本级实施机 构具备初审权限报上一级实施机构审批的, 同时公开上级实施机构所属行政区划层级, 并标注本级初审. 3.2.6 行使内容 法规条文对不同层级的实施机构行使同一事项有区别性规定的情况. 3.2.7 联办机构 同一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两个以上实施机构,如有联办机构应列出联办机构名称. 3.2.8 中介服务 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法定涉及的中介服务. 3.2.9 数量限制 本级行政区划内对批准政务服务事项有数量限制的,应予以标注. 3.3 办事基本要素 3.3.1 受理条件 法律、法规和文件列明的申请办理政务公开事项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3.3.2 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政务公开事项时需提交的法定各类材料,应包括业务情形、材料名称、材料类型、材料样 本、电子表单、来源渠道、纸质材料份数和规格、填报须知、受理标准、是否需电子材料等,应提供表 格样式及示范文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业务情形,通用或不同情形需要提交其他材料的(通用指办理事项所需共性材料,其他情形指 共性材料之外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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