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15
1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 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与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六人)时,或者独立 董事人数达不到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最低人数(三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向董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

(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以下事项须由股东大会讨论: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2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

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

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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