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5 |
3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 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三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 会议召开当日) .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