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5 |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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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和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期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 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资产的帐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 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 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 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