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07-15 |
4 污染物和污染负荷 4.1 废水水量 4.1.1 采油废水水量与油田开发程度、工艺、规模、边底水活跃程度、注采比等有关.废水水量应根据 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4.1.2 采油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水量应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并考虑一定的设计余量. 4.1.3 新建、扩建、改建油田的排放废水量不得超过总油田采出水量的 10%,现有油田的排放废水量 不得超过总油田采出水量的 20%. 4.2 废水水质 4.2.1 采油废水水质与油田地质条件、开发工艺、油层改造措施、注水水质等有关.废水水质应根据现 场取样检测的加权统计数据确定,取样点应设置在联合站外输口,连续 5d~7d(每天按 24h 计) ,每 天连续取样不少于
3 次. 4.2.2 采油废水的取样检测应符合 HJ/T
91 的要求. 4.2.3 废水的水质有实测数据的,应以实测数据为准;
没有实测数据的,典型采油废水的水质指标可参 照表 1. HJ -201
5 表1典型采油废水水质 污染物指标 pH 石油类 mg/L CODCr mg/L BOD5 mg/L 聚合物 mg/L 悬浮物 mg/L 浓度范围 6.5~8.5 20~1000 150~3000 50~200 0~150 10~400 4.3 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 4.3.1 设计水量和设计水质应根据实际测量数据确定, 水量和水质的设计取值应在污染负荷实测值上增 加10%~20%的设计余量. 4.3.2 根据处理出水去向的不同, 需回用的应满足回用工序的用水水质要求. 废水排放应符合 GB
8978、 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规定,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要求. 4.3.3 处理出水的各项水质指标的运行控制值相对于排放标准的标准限值应留有 10%~20%的设计余 量.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采油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和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 家基本建设程序以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划的规定. 5.1.2 油田企业应积极采用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技术, 从生产工艺的源头削减污染负荷、 控制污染物的 产生并减少排放. 5.1.3 钻井、酸化、压裂、洗井等生产、作业过程产生的废液应收集到具有防渗措施的设施内,经处理 后回用或运至联合站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 5.1.4 应加强采油井、油气集输与处理设施的检测与维护,防止油水泄漏.应建立应对生产突发事件的 废水收集系统,事故性泄漏污水应收集后运至联合站污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 5.1.5 采油废水处理工程设计应优先选用处理效率高、能耗低、投资省的处理工艺. 5.1.6 采油废水处理工程设计应保证采油废水处理设施稳定、可靠运行,且易于操作和维护. 5.1.7 采油废水处理工程在建设和运行中, 应采取防治二次污染的措施, 恶臭和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应 分别符合 GB
14554 和GB
18599 的规定. 5.1.8 废水处理厂(站)的噪声排放应符合 GB
12348 的规定,建筑物内部噪声源的控制应符合 GBJ
87 中的有关规定. 5.1.9 工程设计应考虑生产事故等非正常工况时的污染防治应急措施. 5.1.10 废水总排放口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5.2 建设规模 HJ -201
6 5.2.1 采油废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废水处理厂(站)服务范围内油田开发过程中实际外排水 量、污染物浓度和预期变化情况等综合确定. 5.2.2 采油废水处理工程各构筑物按最大日流量计算,污泥处理与处置系统按平均日流量计算. 5.2.3 回用水处理系统根据可利用源水的水质、水量和回用途径,经技术经济分析后确定. 5.3 工程项目构成 5.3.1 采油废水处理工程主要包括:废水处理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配套设施等. 5.3.2 废水处理主体工程包括:废水收集调节缓冲池、气浮池、厌氧处理单元、好氧处理单元、污泥处 理处置单元、恶臭处理单元、回用与排放单元、自动检测控制单元等. 5.3.3 辅助工程包括:厂(站)区道路、围墙、绿地、独立的供电和给排水、消防、通讯、分析化验室、 控制室、仓库、维修车间等. 5.3.4 配套设施包括:办公室、休息室、食堂、卫生间等. 5.3.5 废水处理厂(站)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5.4 工程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5.4.1 废水处理工程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符合规划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